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4611号 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789764891F。 法定代表人:代从远,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陆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桂010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桂01民终5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桂010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桂0105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裁定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桂01民终3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桂0105民初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26日,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454元,减半收取计9727元,由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雷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