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0165号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义,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