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0165号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义,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