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5508号 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治平,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0492.05元并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后经重庆金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21)金(造价)鉴字第001号评估意见书。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未予准许。2021年8月27日,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4379.19元并从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2021年8月31日为20946.20元),同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税金7.80万元。2021年10月25日,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9元,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8812元,减半收取2399.50元,由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的6412.50元,退回原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