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金华镇金龙村贵阳金龙铁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柳 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