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08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789764891F,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