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4033号
原告:***,男,200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代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