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665号
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向阳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方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6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201000000026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信融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桂娜
书记员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