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5303号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老桥山特**。
法定代表人:肖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江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