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998号
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唐涂村村委会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70元,减半收取计20335元,由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