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建设工程施工者,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中,男,昌宁县大田坝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45280916P;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马站乡马站街;
法定代表人:郭兴坤,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荣,男,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佘楚睿(曾用名丁江),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佘楚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玲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