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28民初2541号
原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37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捻,女,生于1993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与被告***、**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捻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立信公司与被告***、**捻的亲属**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2、诉讼费由被告***、**捻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捻的亲属**承包立信公司湄潭供电局洗马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54个台区改造工程。**自行租赁房屋和料场、自己组建施工队伍并向民工支付工资。2018年8月26日上午,**被发现死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湄潭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立信公司支付被告***、**捻一次性死亡补助金727920元和丧葬费31821.48元缺乏依据,立信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捻共同辩称,***、**捻的亲属**因工死亡的事实已经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立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原告立信公司立即支付***、**捻一次性死亡补助金727920元和丧葬费31821.4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立信公司是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500KV以下高压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及投资、电力输变电设备安装。2016年11月1日,**(男,生于1967年4月29日,系被告***之子、**捻之父)与原告立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立信公司安排**在其工程技术部门工作,合同还约定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在原告立信公司承建的湄潭县洗马供电所下辖范围内54个台区改造工地工作。原告立信公司未给**交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26日,**被发现死亡于租赁房屋内,经鉴定为“最有可能的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死亡”。原告立信公司支付了被告***、**捻丧葬补助金100000元。2019年1月30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死亡为工伤,原告立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立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立信公司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了立信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被告***、**捻于2019年3月20日向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告立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185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7日以湄劳人仲案字(2019)第14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立信公司支付***、**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元/年×20年)、丧葬补助金31821.80元(5303.58元/月×6月),共计759741.4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还应支付659741.48元(759741.48元-100000元);二、驳回***、**捻的其余诉求。原告立信公司不服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立信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立信公司与被告***、**捻的亲属**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其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但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原告立信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决,原告立信公司提出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立信公司依据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主张不支付被告***、**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659741.48元。然而,原告立信公司与**订立有《劳动合同书》,该证据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死亡,证明**生前与原告立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立信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程序,并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了**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原告立信公司的该部分诉讼主张只能通过申诉程序处理,本院无权否定或者改变生效判决,因此,本院对原告立信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和计算方式、结果正确,原告立信公司应支付。由于原告立信公司针对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提出诉讼,湄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湄劳人仲案字(2019)第14号裁决书已经没有法律效力,本院在本案中应当明确原告立信公司的约付义务,以保证被告***、**捻权利的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限原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659741.48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 浪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