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59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5280703J。
负责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6172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90811545。
原告***与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