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59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5280703J。 负责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6172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90811545。 原告***与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