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156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3156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组织机构代码250322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58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