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3156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组织机构代码250322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58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