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23民初1570号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昌明省级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BM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375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35岁,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立信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龙辰(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