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26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20643),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26执34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应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