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龙头街天籁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118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浬溪社区畈潮村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206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9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本金7733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060.07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其实际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无车产,仅有小额银行存款现已被本院冻结,以后将依法提取用于分配。本院尚不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月15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7733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1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