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21财保1号
申请人:柴永存,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浬溪社区畈湖村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柴永存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中的账号为33001706270053005890的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柴永存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永存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中的账号为33001706270053005890的存款在72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柴永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