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里溪双桥畈潮村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206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对被执行人舟山市迪翔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18年8月2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5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