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民终6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1D-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欣,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10元、退还上诉人大连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