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

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与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湾路511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石其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宝心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柴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5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林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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