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482号
原告: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石获北路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1510室。
法定代表人:邢建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之民,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计4676元,由河北同地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恒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