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772号 原告: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堡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665号裁决书。***与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北京诚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4973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49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