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82民初13219号
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埝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6810628M。
法定代表人:***,该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铺村村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289494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59558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三河市建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