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1325执477号
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费县朱田镇金行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费县朱田镇金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325民初6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将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亦收取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鲁1325民初6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325民初6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