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25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6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被执行人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