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沛晓。
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敦兵,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执行人费县***乐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松江,主任。
本院在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5执1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瑞山
审判员  高振孝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