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恢467号
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325民初6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25执1537号。2020年8月25日以(2020)鲁1325执15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次执行。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以(2023)鲁1325执恢467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6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528元,已依法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6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县***大山河村民委员会、费县***乐合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