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8民初2567号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财富广场A厅9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盛桃路与205国道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34836.5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7日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受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开招标桃墟镇安康村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中标通知书编号:SDGP371328201902000135原告中标,并同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了蒙阴县桃墟镇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工期为40天,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12日,质量标准国标行标,该项目竣工后,已交付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使用,经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审核,由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工程造价价格报告书,审核了该工程总价款为1724836.50元,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20年1月22日拨付55万元,2021年2月10日拨付25万元,剩余欠款534836.5元,经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对案涉工程审计的总造价价款无异议,但该项目名称应为2019年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在该案中我方已分4次共计支付工程款119万元,原告变更后的请求工程款534836.5元属实,但我单位因疫情等原因,财政困难,希望能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分批支付剩余拖欠工程款。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蒙阴县桃墟镇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中标人。证据二、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日签订蒙阴县桃墟镇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合同一份,证明桃墟镇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的总价1724836.5元,工期40天。证据三、受被告委托由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一份,证明该工程造价为1724836.50元。证据四、拨款证明,证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拨款119万元,下欠534836.5元。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月7日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受蒙阴县桃墟镇政府委托,对蒙阴县桃墟镇生态文明精品村建设一期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编号:SDGP371328201902000135,合同价款:1724836.5元,工期为40天;2019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1月12日被告委托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价格报告书,审核了该工程总价款为1724836.50元,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先后四次支付工程款119万元,剩余欠款534836.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付款;原告对未支付的款项主张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七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836.5元。
二、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534836.5元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4元,由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