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8民初2568号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财富广场A厅9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盛桃路与205国道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015389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7日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受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开招标桃墟镇安康村生态文明(***居)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SDGP371328201902000276原告中标,并同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居(源泉山庄)建设施工合同,工期为5个月,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质量标准:国标行标。该项目竣工后,已交付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使用,经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委托审核,由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了工程造价价格报告书,审核了该工程总价款为5185389.93元,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19年至2021年2月分四次向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付款117万元,剩余欠款4015389元,经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方拖欠原告方工程价款4385389.93元属实,但该项目名称应为桃墟安康**态文明建设项目A标段,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同意尽快分期分批支付拖欠工程款。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中标了桃墟安康**态文明建设项目A标段。证据二、原、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工程总造价为4340868元,工期为5个月。证据三、受被告委托由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6.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一份,证明审定工程造价为5185389.9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7日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受蒙阴县桃墟镇政府委托,对蒙阴县桃墟镇安康村生态文明(***居)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中标该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SDGP371328201902000276,合同价款:4340868元。202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6月22日被告委托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价格报告书,审核了该工程总价款为5185389.93元,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先后80万元工程款,尚欠款4385389.9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付款;原告对未支付的款项主张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85389.93元。
二、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山东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4385389.93元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41元,由被告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