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8793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9240268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回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芯空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WHD5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号***幢(26-3)。
法定代表人:徐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芯空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书 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