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芯空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1814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9240268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芯空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WHD5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号***幢(26-3)。
法定代表人:任梁。
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芯空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2018年10月10日,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立景空间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