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二路3号中粮集团大厦16楼05-06、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五洲新外滩0001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81民初3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81民初3415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受害者成林是**自行招聘的员工,与“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三、根据保险合同正本上的特别约定第6条约定:“6、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阅书面的劳动合同,理赔时需提供被保险人劳动合同及投保人此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事故发生时,如果事故受害人与投保人没有订阅书面的劳动合同,保险人无法核实投保人与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事故受害人不能被认定为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成林不是本案的被保险人,故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先行对被保险人成林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赔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人***前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湘乡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可以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