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25民初102号
原告:**,1970年11月9日出生,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察雅县。
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9804058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内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达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