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五洲新外滩0001栋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3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就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其他争议,已另案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对其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存款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故本院对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采取处置措施,尚待该双方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