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

**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民初2432号 原告:**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永丰镇***檀加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开区香茅街五洲新外滩0001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路599号**社区******城第七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由**县实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