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91执恢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项,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然。 委托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房屋评估、拍卖及协商事宜,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湘09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终结执行。 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类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4月6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13日以(2021)湘0991执2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房屋十七套,于2023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于2023年6月22日依法进行了变卖,2023年8月17日,买受人**、**以247686元的最高价竞得大通湖区河坝镇××路××小区××房屋一套,扣除被执行人应缴税费38578.23元。2023年8月21日变卖期届满,剩余十六套房屋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3728442元。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12元,于2023年9月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12919.77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57820.8元、违约金1339481.3元及后段违约金,已执行到位3941361.77元,尚有债权1955940.33元及后段违约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