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富凯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市富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杰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1662号
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洑苏翔,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电梯有限公司90万元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9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金***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友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长锋
书 记 员 徐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