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与207省道交叉口西南角幸福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11402317418085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路北(十二矿大门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42559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02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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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