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996号之二
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豫1403民初99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