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99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单号:2046024114002100000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