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