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4073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豫1403民初407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醒
书记员  陆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