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4073号
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0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华
书记员  李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