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4民终1688号
上诉人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万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梦源绿化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渣土清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万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洁与被上诉人森梦源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香、岳东阳,被上诉人鹏达渣土清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万置业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恒万置业无需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森梦源绿化公司、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堆土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森梦源绿化公司自2016年9月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森梦源绿化公司于2020年8月起诉时已远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起诉前未就恒大公司养护费用增加向恒万置业主张赔偿损失,恒万置业在一审开庭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以秋实公园与恒大公园通过评审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的判决时间2019年7月1日认定森梦源绿化公司就恒大公园要求赔偿损失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以恒万置业批准并提供堆土作业面、指示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认定恒万置业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根据鹏达渣土清运公司与恒万置业签订的《商丘恒大翡翠华庭首期土石方工程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约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本该将土石方运至符合规定的土方弃置场地。一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恒万置业指示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且恒万置业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再行代施工单位鹏达渣土清运公司选择余土堆放场地违反常理;3.一审法院认定秋实公园与恒大公园系同一标段、由于秋实公园被渣土覆盖导致恒大公园无法如期验收缺乏合同依据,在未查明恒大公园逾期通过评审验收具体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仅根据申请人主张的养护期限计算损失无任何依据,鉴定报告依法不应予以采信。案件审理过程中,恒万置业补充上诉请求: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恒万置业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恒万置业只是将土石方工程交由鹏达建筑公司施工,并未指定将土石方放置在哪个区域,恒万置业不存在侵权的加害行为,更没有侵权的故意。恒万置业对森梦源园林绿化公司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驳回森梦源园林绿化公司对恒万置业的全部诉请。
森梦源绿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万置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恒万置业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森梦源绿化公司就本案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森梦源公司在2018年将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诉至睢阳区法院,经睢阳区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因上述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森梦源绿化公司损失的事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侵权事实起算,恒万置业主张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2.森梦源绿化公司要求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因向森梦源绿化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豫14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2019)豫1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及恒万置业在(2019)豫14民终1843号案件庭审时作出的答辩意见,可以证明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向森梦源绿化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现恒万置业就与鹏达公司共同侵权行为无事实依据为由提起上诉,与上述生效的判决中事实认定的内容相悖,该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逃避责任;3.涉案鉴定报告委托程序合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森梦源绿化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印证,因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向秋实公园堆土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森梦源绿化公司工程延期交工的损害后果,侵权的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8个月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针对该鉴定报告恒万置业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对鉴定报告的认可。 鹏达渣土清运公司答辩称,其与恒万置业合同约定由恒万置业委派张党恩负责现场管理,并负责土石方工程回填外运储存开挖调配方案,案涉土方堆放是张党恩请示恒万置业工程部做出的决定,有会议记录和上报程序,恒万置业项目部为执行公司决定抢开盘,抢速度,让建筑商南通三建,在土堆上面用作施工场地建筑材料有照片为证,至今恒万置业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森梦源绿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共同赔偿森梦源绿化公司对恒大公园的维修费用86200元;庭审中森梦源变更维修费用为93877.87元并要求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承担鉴定费10000元,合计103877.87元;2、诉讼费由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0日,森梦源绿化公司和商丘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施工商丘三商生态食品工业区振兴路、君台路及两块绿地(恒大公园与秋实公园)绿化工程项目。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受大气污染治理及下雨影响,外运土方困难,经恒万置业批准并提供堆土工作面,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将土方堆放在秋实公园内,导致森梦源绿化公司的绿地建设受到影响,给森梦源绿化公司造成损失。因秋实公园和恒大公园系同一标段,需同时验收,秋实公园被渣土覆盖,导致两公园验收时间延迟,森梦源绿化公司对恒大公园养护费用增加,经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恒大公园完工后延期交工验收8个月的维修费用为93877.87元,森梦源绿化公司支出鉴定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秋实公园与恒大公园通过评审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侵权判决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森梦源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赔偿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赔偿损失,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本该将土方运至符合规定的土方弃置场地,但却将土方运至恒万置业提供的森梦源绿化有限公司承建的秋实公园内堆放,侵犯了森梦源绿化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恒万置业明知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势必给森梦源绿化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仍然指示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因恒大公园和秋实公园系同一标段,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整体验收通过后方可拨付工程款,尽管恒大公园如期完工,但由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秋实公园被渣土覆盖,导致无法如期验收,故对森梦源绿化有限公司要求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赔偿恒大公园8个月维护费用并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3877.87元及鉴定费10000元,共计103877.8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被告商丘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森梦源绿化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上诉人恒万置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上诉人恒万置业与被上诉人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是否正确。关于森梦源绿化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鹏达渣土清运公司经恒万置业指定将土方堆放在秋实花园内,导致与秋实花园同一标段、需同时验收的恒大公园评审验收时间延时八个月,产生养护费用。秋实公园与恒大公园的评审验收时间是2018年2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认定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侵权判决的时间是2019年7月1日,森梦源绿化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恒万置业、鹏达渣土清运公司赔偿恒大公园评审验收延时产生的养护费用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森梦源绿化公司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关于恒万置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生效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恒万置业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判决恒万置业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恒万置业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恒万置业与鹏达渣土清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森梦源绿化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出具的《恒大公园完工后延期交工验收8个月的维修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商丘市睢阳区恒大公园完工后延期交工验收8个月的维护费用的鉴定造价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捌角柒分……恒万置业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也未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商丘市睢阳区恒大公园完工后延期交工验收8个月的维护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上诉人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玮 审 判 员  周克风 审 判 员  张月梅
法官助理  刘梦月 书 记 员  过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