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与白国庆、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国庆,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31741808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白国庆、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