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3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立德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月山镇天虹大道5号第1、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寮后村龙子街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开平市中立德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78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6910元、利息34229.37元及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75%计算)、**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91元、诉讼费4405.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2年5月31日、6月30日、7月19日、8月9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7187.65元。
三、于2022年6月30日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及其他财产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2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2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37187.65元,其中,7491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4405.7元用于缴纳诉讼费,余款125290.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3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立德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