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722号
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佳家花园C幢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83957B。
法定代表人:申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8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719541。
法定代表人:余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付晓东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