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利秋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利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八五厂汇兴物流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65022688Y。
负责人:曾宪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8层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719541。
法定代表人:余德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利秋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黔0302民初163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71030.23元、资金占用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向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帐户无可供执行存款,故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共计五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有2个车辆登记信息,因无价值,故申请人不要求本院予以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等18套房屋(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轮侯查封,因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权,故对以上房屋暂不予处置。除此,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6316号民事调解书对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