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0140号
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大窝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JUMNYOX。
法定代表人:付朝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719541。
法定代表人:余德祥。
被告:贵州联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7RYL0E。
法定代表人:梅国均。
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联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8.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茜
书 记 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