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212号
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大窝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JUMNY0X。
法定代表人:付朝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719541。
法定代表人:余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联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7RYL0E。
法定代表人:梅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东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联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德恒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山